第二十三条 金蓝领培训的考核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具体安排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督导。金蓝领培训的考核鉴定时间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日制度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根据审查备案的考核鉴定计划,提出具体考核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并在考核鉴定前一个月将具体鉴定时间通知培训基地,同时组织命制、印刷考核鉴定试题等考务工作,并于考前一周发放准考证、下达《实操考试备料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考核鉴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和实施的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命题,严格按照国家考务规程组织实施。专业知识的考核采取闭卷笔试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等方式,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纸笔答卷、现场操作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参加考核鉴定不合格的,可跟随下一个培训批次补考一次,补考费用由培训机构和个人协商共同负担或者按照事先约定负担费用。
第七章 培训费用与核拨
第二十八条 金蓝领培训费用采取财政补贴、单位补助和个人适当交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 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的技术等级确定:对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16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培训补贴资金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考 核鉴定结束后,培训单位申领培训补贴时,应填报培训补贴审批表,提供培训项目备案表、培训人员备案名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名册等证明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在30日内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学员本人,并做好补贴发放登记工作,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5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