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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负责对报名学员培训资格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应知应会”知识选拔测试,按照测试成绩择优选拔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基地在培训开班前,应将参加培训学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培训课程安排和考核鉴定计划、授课教师等情况,报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审查,并在举办培训前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2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对备案中发现不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应及时通知培训机构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金蓝领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模拟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应脱产集中培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培训。
  第十八条 金蓝领培训时间不少于210个课时,其中职业道德课程不少于10个课时,技能培训课程不少于20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不少于110个课时,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90个课时)。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应在初次实施培训前5日内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及本基地的实际培训条件,制定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备案可以采取纸质和电子备案方式,培训教学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职业(工种)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
  (二)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授课教师等情况;
  (三)本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授课教师等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实,认为存在不当的,应及时通知备案单位修订。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应认真组织开班培训工作,选择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加强培训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的培训计划组织教学,建立健全培训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按需施教、注重绩效,做到培训项目与企业生产相结合,培训内容与生产一线相衔接,定期分段对培训学员组织培训测试和项目培训质量评价,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实现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第六章 考核鉴定

  第二十二条 参训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应参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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