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专门班子,制定教学管理细则,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二)根据国家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制定相应的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规范职业培训教材;
(三)负责培训基地任课教师的聘任;
(四)组织专家小组对教学进行指导。
第四章 培训对象与条件
第十三条 参加金蓝领培训人员应是企业在岗职工,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其中: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高级工培训:
1.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以上;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可直接申报高级工培训。
(二)参加技师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
2.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三)参加高级技师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
2.取得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第十四条 蓝色经济、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一线职工,经主管部门核实,参加相应项目培训年龄可放宽5年、资历限制相应放宽:
(一)从事本职业(工种)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参加高级工培训。
(二)从事本职业(工种)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参加技师培训。
(三)从事本职业(工种)且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参加高级技师培训。
第五章 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按照全市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和确定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等级,自行组织招生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