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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培训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工种)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
  (二)应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申报培训项目计划情况,编制确定全市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在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实施。

第三章 培训基地的资质认定

  第九条 培训项目依托金蓝领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实施。具备条件拟承担培训项目的行业企业、技工院校、高等(高职)院校和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经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培训基地。
  第十条 承担培训项目的院校型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教学场所、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
  (二)具有从事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技师以上培训的专业技术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
  (三)技工院校、高等(高职)院校应有大中型企业作为实习场所;
  (四)能够按照行业、企业技能人才需求状况,开展校企合作,设置课程内容,协调和组织实施教学及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承担培训项目的企业型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组织培训领导机构健全,建立了职业培训、考核鉴定与待遇相联系的企业培训制度;
  (二)能够组织专家依据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制定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三)具备满足高技能人才培训理论教学、技能训练要求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培训条件;
  (四)能够依靠企业在本行业的知名度和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优势,面向本行业企业和社会需求,开展企校合作,组织相关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项目的日常教学管理,履行下列教学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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