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2〕33号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引导行业企业做好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高本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蓝领培训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立足于推动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结合、理论与实训结合的办法,培育造就职业道德好、专业技能水平高、实践创新能力强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 金蓝领培训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重点提高学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同时,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金蓝领培训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为培养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金蓝领培训计划确定的培训项目。
第五条 金蓝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培训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 培训项目由行业、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提出,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数量和培训层次等。其中,对涉及的新职业(工种),还应提报相应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计划和教材。
单位申请实施培训项目,应于每年11月上旬前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我市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