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投资公司要重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控制作用,围绕重大投融资项目,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加大风险管控。必要时,国资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实施专项审计。
(四)建立有效预防腐败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内部反腐倡廉工作机制,逐级落实投资公司、施工主体、监理主体等相关单位的廉政责任。城乡建设、土地、规划、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标、物资采购、可行性研究、规划变更、土地使用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公司内部要实行严格的专业审查和行业审核制度。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统一运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规范投资公司项目投资、资产处置、工程发包、大宗采购、股权变更等业务,通过流程再造,实行网上办理,全程动态监控,保障投资公司重大决策实施行为的公开操作,最大限度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
(五)完善运营风险防范机制。投资公司要增强经营过程资产风险管理意识,切实落实决策、执行、监管三个环节责任。要加强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未经批准严禁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防范投资及经营风险。要加强资产担保的管理,合理控制投融资及担保规模,防范债务风险。资产担保要严格审查担保条件,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规定实施反担保和标的登记。文化、体育设施原则上不得用于抵押,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举债,确需使用部分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抵押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要加强出租资产的管理。资产出租必须通过公开程序、规范方式进行。要加强重大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定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招投标程序,对工程发包、大宗采购等实施严格的招投标管理。要加强对外捐赠的管理,依法维护投资公司法人财产权,各部门不得平调投资公司的法人财产。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依法治企,防范法律风险。
(六)建立项目后评价机制和稽查机制。投资公司应对目标项目实现程度、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与可行性报告进行对比,查摆项目预期与实际完成情况的差距及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国资部门督促检查投资公司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有关情况作为今后项目审批的参考。国资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公司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行尽责调查、检查和稽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稽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七)加快推动清理整合工作。投资公司要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突出主业,加快权属公司清理整合工作,重点清理整合非主业企业,关停并转企业、亏损企业、非体现政府意图的参股企业,特别是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通过清理整合实现横向收缩、纵向压缩、主业突出、管控有力、防范到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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