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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

  1.政府性项目应严格实施市政府审批程序,项目涉及融资事项,应按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严格审批项目融资方案,科学设定融资模式,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健全政府性项目债务资金使用监察制度,完善项目建设的现场管理,督导评价监理公司履责行为,规范资金使用。
  2.投资公司要对自营项目实施预算管理,编制年度投资预算,报国资部门备案。视投资项目情况,采用政府研究、国资部门核准和企业决策等项目管理模式;完善可行性研究论证、专家评审、听取党委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科学决策等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自营项目决策程序。
  3.投资公司以国有产权实施战略合作时,必须通过公开市场引进战略合作者,规范操作。
  4.建立拟设立企业章程备案制度。投资公司出资设立境外企业,在办理境外相关法律手续之前,应当将拟设立企业的章程报国资部门备案。
  5.严格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投资公司决策重大经济行为涉及重要法律事项的,应由独立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公司应根据重大决策事项事前报告的相关规定,对拟实施的、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存续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带来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将初步方案或思路报告国资部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重大事项报告应按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实施项目分类考核。按照市政府《关于市政府投融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的意见(试行)》(青政字〔2011〕6号)的规定,区分政府性项目与自营项目,对投资公司经营业绩分别考核、综合评价。政府性项目考核着重引导企业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保障政府性重点工作任务,重点考核资金管理、成本控制、工程进度与质量、风险管控等指标;考核指标体系植入逾期债务清理指标并加大考核权重;考核年度结束后,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工程预算,出具的质量、安全评价结果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进行清算,形成政府性项目年度考核结果。自营项目考核着重引导企业发展符合主业、盈利能力高、风险可控的项目,重点考核盈利能力、投资回报、风险控制等指标;考核年度结束后,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清算,形成自营项目年度考核结果。
  四、加强内部管控,有效防范风险
  (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投资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发挥预算的引导和控制作用,降低经营风险。投资公司要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专职履行全面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考核等工作;要对年度经营、投资和财务活动做出预算安排,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预计财务报表,预测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要严格控制预算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分析、调整、考核等各环节,实现对投资公司全面经营活动的管控,严防流于形式;要加强对政府性项目预算执行的管控,严格按预算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借用或挪作他用。
  (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预警分析机制、自营项目向政府性项目风险传导的评估机制和财务风险分析处置机制。要重点分析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要重点分析各项费用、收入的构成及增减变化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要重点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能否保证正常的经营运行。投资公司要切实稳定资金链条,控制好负债底线,增强融资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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