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控的意见
(青政发〔2012〕17号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投融资风险,促进我市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投资公司风险管控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围绕我市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投资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匹配战略、主业突出、管理现代、运行良好、带动力强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明确功能定位,突出主业,整合资源,有效防控风险,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运营高效、监管严格的公司管控体制和机制,增强投融资能力、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投融资活动既要立足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体现市政府意图,又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成本,有效防控风险。
2.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统一的原则。要按照率先科学发展的要求,加大投资力度,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债务规模,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的原则。要统筹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施政府性项目和自营项目分类核算,建立政府性项目资源配给机制、自营项目科学管控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益。
二、明确功能定位,促进科学发展
投资公司要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明确功能定位,做到主业突出、管理现代、运行良好,在新一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强有力的带动作用,促进科学发展。
(一)匹配战略。结合我市新一轮发展目标任务,重新确定各投资公司的功能定位,实现与城市发展战略的匹配,在推进科学发展和实现蓝色跨越中率先启动、优化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