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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

  1.将《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手续”。

  2.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按每户一百元计算处以罚款。”

  3.将《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造成航道损坏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处以不超过航道损失40%的罚款。”

  4.将《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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