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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提名时,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集中提名,也可以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人员参加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提名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女性。

  第二十条 被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公布。

  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候选人名额不足的,按提名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按提名得票多少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按照姓名笔划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二条 正式候选人公布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

  第二十四条 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按照本村应选职位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自荐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按照姓名笔划顺序公布自荐名单。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现场投票的形式进行。

  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二)公布正式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

  (三) 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准备票箱和选票,设立秘密写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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