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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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