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各县市建设(房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开销售、实名购房、网上签约等制度,规范预售许可行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房屋价格。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依法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
(十一)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按照《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六、加强市场监管,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及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不得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违规代售保障性住房。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合同注销率高、价格异常、虚假销售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理,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十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或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各县市要从严查处,记入“黑名单”,将有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其资质。
(十五)加快完善住房信息系统和房价监测机制。各县市建设(房产)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委、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快建设数据集中、信息完整、查询方便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平台。各县市要尽快建立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纳入自治区、自治州住房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