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税收征管和信贷管理,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五)加强税收征管。依据有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五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房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配合,采取措施,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落实“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七)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县市可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采取商品房限购措施。具体限购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住房限购政策,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实施。
四、增加土地供应,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
(八)切实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落实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未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县市,不再提供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各县市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的综合评标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新建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新建住房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保障性住房与其他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和和违约处罚条款。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九)加强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县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