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调整的通知
(粤劳鉴办[2010]14号)
各地级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有所调整,请各地配合做好指引说明工作。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向省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按照《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相关资料,到广州市教育路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7号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经窗口审核受理后,凭《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带齐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