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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工作的通知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根据需要为乙方提供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的机会。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国家对项目招聘的执业医师连续五年每人每年拨付人民币贰万五仟元,资金由甲方负责管理、按规定使用,全部专项用于乙方的工资收入、年度考核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工资的标准如下: 每人每月 贰 仟圆,全年 贰 万 肆仟圆整。经甲方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且合格后,报省卫生厅核发年度考核补贴,每人每年 壹 仟圆整。
  (二)乙方可享受单位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若国家、省调整项目经费补助政策,提高项目招聘的执业医师的待遇时,乙方的待遇也将同时提高。
  六、聘用医师的管理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统一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在五年合同期间,乙方不得离开乡镇卫生院。乙方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未满五年离开的,不再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待遇,并报省卫生厅停止核拨项目经费,同时终止合同。服务期满五年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三)甲方负责定期将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进展情况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甲乙双方在项目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如实反映。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原则上不准变更本合同条款,如确需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上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八、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解除。
  (二)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报省卫生厅批准后,可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擅自离开卫生院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报省卫生厅批准后,可解除本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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