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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工作的通知
(吉卫发〔2010〕179号)


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2010年度卫生部和财政部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我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2010年《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方案》要求,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为全省9个市(州)、32个县招聘55名执业医师。为做好招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各试点项目县要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吉林省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招聘试点工作,积极落实《实施方案》明确的程序与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乡镇卫生院要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
  二、招聘试点工作涉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方面的政策,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争取经费和政策支持,努力解决受聘执业医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编制等问题。
  三、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受聘医师实行合同管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市级试点工作办公室指定的部门与受聘执业医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聘期为5年。
  四、试点市(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受聘医师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纳入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业务培训、进修、短期学习,为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要加强对受聘执业医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卫生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作为日常管理和考核的论据,受聘医师在聘期内由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跟踪考核。
  六、要建立受聘医师的信息库,及时更新掌握动态信息。各市(州)试点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招聘工作完成后1周内将受聘医师的《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吉林省聘用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聘用合同》及电子版报省卫生厅项目办公室,卫生厅汇总审核后报全国项目管理办公室。
  七、中央及省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试点地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试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规定使用和严格管理项目经费。
  八、有条件的市(县)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受聘试点工作,开展本市(县)执业医师招聘工作,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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