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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的通知

  4. 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餐饮服务经营者向服务对象销售食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但租赁其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其他经营主体,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5.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书店等兼售食品的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6、冷库等只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经营主体,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7、鼓励网上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三、以经营品种划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释义明确:农产品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的范围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基本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的加工品。
  经营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食品流通许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具体划分标准,可参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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