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的通知
(工商食字〔2010〕157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由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客观存在生产、流通、餐饮的跨行业经营现象,且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界线不明确,因此基层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部门普遍要求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对象进行明确。经我局研究和请示总局,现就《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涉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对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主要有:《
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饼店行业申办生产经营许可意见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10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0﹞19号),《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202号)。
二、以经营行业划分的食品流通许可办理对象
1.网吧、歌舞厅、洗浴店、棋牌室等经营者销售食品的,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歌舞厅、洗浴店、棋牌室提供餐饮服务的,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2.保龄球馆、台球室等经营者销售食品的,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3.食品生产者及采取前店后坊等形式现场制售食品的,按照卫办监督函〔2009〕1048号和皖政办秘﹝2010﹞19号文件精神,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