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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批已建(以河南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时间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再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准购资格。
  已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相当于土地收益的出让金的,其房屋性质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性质为住宅出让。
  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八)严格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明码标价,并标明建筑面积、位置、单价、套型等,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县人民政府全额直接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九)加强预售管理。符合预(销)售条件有关规定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配套,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属于业主共有的共有住房在预售许可证中予以备注。
  四、完善监督机制
  (十)建立政府回购制度。自2009年4月1日起,新批准配售(以预售许可证时间为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购房不满5年确需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强制回购。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住房保障资金中予以安排。
  具体回购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十一)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金融等部门的审核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人的住房档案查询并出具住房证明;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资产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公安(户政、车辆)部门负责核实申请家庭的户籍证明真实性及车辆登记信息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家庭的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信息证明;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申请家庭退(离)休金、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金缴纳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其他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监察、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配备专门力量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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