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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六)严格准入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漯有稳定职业且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新就业人员、在漯有稳定职业无我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妇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1.5倍,拥有商业用房或车辆的价值均低于10万元;
  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新就业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就业地的城镇户籍;
  2.申请时在我市工作未满5年且年满18周岁;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在就业地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未享受过住房保障;
  5.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可支配收入1.5倍,拥有商业用房或车辆的价值均低于10万元;
  6.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半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以上,尚未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县区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3.在就业地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且未享受过住房保障;
  4.个人或者家庭收入人均年收入在我市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5.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强化配售管理
  (七)严格配售行为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统一管理,2012年1月1日起,获得施工许可(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政府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与购房人签订《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组织销售的组织方式、配售程序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核准通知和预售许可与购房人签订《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购房人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房产登记部门凭《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合同》、不动产发票等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核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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