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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
(漯政[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漯政〔2009〕3号)等规定,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管理
  (一)搞好项目储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并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国土、城建、规划、环保等部门审批确定后,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以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实施机构组织建设为主。集中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在其他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建筑规模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二)完善配建政策。对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结合需要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左右(不高于15%)的比例配套建设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并按规定配建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其配套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在达到预售条件时,按照届时商业用地评估价格,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使用权。
  (三)规范套型管理。自2012年1月1日起,新批(以河南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准时间为准,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单套建筑面积设计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应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图纸的套型须经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核准后,规划、建设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准入审核
  (四)完善准入制度。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困难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明确保障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申购核准通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个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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