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发行费用省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金〔2012〕58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现将提高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发行费用省财政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12年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
债务融资是指经发改委核准发行的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经证监部门核准发行的公司债。
二、补贴标准
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