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事关大局、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自觉接受、积极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收到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22.加强行政内部监督。严格执行《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监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拓展评查范围,提高评查实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有权机关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23.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监察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直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24.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行政首长要对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落实和考核。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班子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