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7.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加快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落实调解责任。对环境污染、自然资源权属、土地承包、公共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动进行调解。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信访、仲裁的衔接与互动,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18.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中心镇探索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相互衔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完善案件调查、调解、和解机制,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倡导由行政复议机关或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协作机制,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发布行政复议审查报告,综合分析工作情况,剖析典型案例。
19.强化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健全政府与法院预防化解行政争议联席会议、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复议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反映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完善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对司法建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并反馈。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进行庭审观摩不少于两次。
八、强化行政监督与问责
20.深化政务公开。全面贯彻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和执行、公共资源配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拆迁安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依法及时予以答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要规范和监督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