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逐步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8.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重点防止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以及地方或者行业保护等内容在规范性文件中的出现。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建立健全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研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加大纠错力度,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要依法及时予以撤销或者改变,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9.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出台工作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实施效果的监督。
五、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0.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科学、合理界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范围。对属于重大决策范围的事项,必须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对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事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重大分歧或者依法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对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集体讨论。
11.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以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为重点,实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