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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按《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着力提高问题解决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制度,完善大信访格局,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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