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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12〕179号)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推进危化品企业本质安全化进程,提升重大危险源安全装备水平,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江西省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精神,

  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手段,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推进危化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整治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建立重大危险源视频传输系统,提高安监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二、整治范围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辨识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属于重大危险源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四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纳入整治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配备了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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