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尚不具备在线比对的部门和机构,可以通过人工加密U盘或者制作电子表格等形式进行信息比对,数据交换技术使用方式由核对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第七条 下列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核对机构的申请,向核对信息平台提供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数据:
(一)民政部门提供享受有关社会救助、婚姻登记及其它可利用的情况;
(二)农业部门提供土地承包和农机、种养殖项目补助情况;
(三)科技部门提供知识产权情况;
(四)公安部门提供车辆拥有情况和户籍登记情况;
(五)财政部门提供代发工资、各种补助及补贴情况;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情况;
(七)国土部门提供征地、补偿情况;
(八)房产部门提供房屋产权拥有、交易、房屋出租和房屋征收补偿等情况;
(九)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与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有关的车辆营运、客运线路有偿使用等情况;
(十)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情况;
(十一)税务部门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情况;
(十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十三)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八条 核对机构对核对对象进行核对的范围和内容为:可支配收入和财产。
第九条 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下列具体内容: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取得的收入,主要指工资、加班费以及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房屋征收补偿金、知识产权收益、保险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赔偿金、赡(抚、扶)养金、接受遗产收入、遗属补助金、捐赠收入、退役人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等;
(五)其他相关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