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经2012年第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鄂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为"核对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工作。
本市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申请或已经享受相关待遇后,按照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或个人为核对对象(以下简称为"核对对象")。
低收入家庭系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市民政、农业、科技、公安、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配合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建立全市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市核对机构应建立核对对象数据服务中心,本办法第四条所涉部门和机构应通过提供数据接口与核对机构建立核对对象数据信息连接和交换通道,实现实时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