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钦州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社会劳动就业,改善民生、发展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以及创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