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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10.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努力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

  11.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 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对社区矫正接收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做好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管理区)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

  (二)制定县级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管理区)儿童发展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形成左右联动、上下贯通的全市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发展,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发展。

  (五)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县(区、管理区)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体委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要加强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确保其机构、编制单设,将实施规划工作中的宣传、培训、监测评估、督查及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六)创新方法方式推进规划实施。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儿童发展领域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规律和儿童工作规律。开展市内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促进儿童发展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儿童办实事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七)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法规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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