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本市及区政府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项目执行的。
(四)其它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采取以下形式:
(一)延期。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申请延期并制订可行性调整计划的,经批准后按照调整计划实施。
一般项目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内容变更。项目合同订立后原则上内容不予变更。确需部分变更的,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并制定变更方案。
(三)项目终止。项目不能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区科委批准后终止执行。
区科委应当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整申请进行审查,批准项目调整的,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相应补充合同;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履行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及《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合同书》的特殊约定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区科委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30日内向区科委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区科委应当按照规定归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合同书》约定和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挤占、挪用支持资金的,区科委视情节分别予以追回支持资金、记入可持续发展项目信用管理系统的处理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支持资金,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区科委视情节分别予以停拨或者追回支持资金、记入可持续发展项目信用管理系统的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又未向区科委提出调整申请,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区科委决定予以撤项,记入可持续发展项目信用管理系统。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支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