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年度计划》由区科委会同区示范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商形成初步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区科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年度计划》签订《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合同书》,对工作目标、完成期限、验收标准等具体约定。项目依法应当招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及《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合同书》,将资金拨付到合同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区科委对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中期进展报告》、《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工作总结》、《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决算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合同任务,并在项目完成90日内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应当提交《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总结报告书》、《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决算表》。
第二十条 区科委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科委对完成合同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可持续发展项目予以结题,办理《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验收结题确认书》。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未通过验收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整改完善,并提出再次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对再次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对已完成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合同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委提出项目调整申请。
(一)项目承担单位撤销、合并、职能调整,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主要技术人员变动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