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和发布《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下简称“《征集指南》”)、《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征集通知》(以下简称“《征集通知》”)。
(二)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论证。
(三)编制《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年度计划》。
(四)签定项目合同、开展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府研究室、区社会办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建议、计划重点的确定、重大问题的协调,参加相关领域项目的论证、验收和总结。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可持续发展项目专项经费的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区科委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实行专家指导制度,聘请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顾问组。
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征集指南》、重点项目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指导,参与项目检查及验收。
第十一条 区科委每年9月底前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 《征集指南》和《征集通知》,公开征集下一年度可持续发展项目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征集指南》和《征集通知》的相关要求,申报可持续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二)有一定的科技类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开展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良好信誉。
(四)具备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研究成果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申报表》、《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可行性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区科委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考察。
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由区科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作为项目确定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