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发〔2010〕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6次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西城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本区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完善和规范可持续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持续发展项目,是指在本辖区内实施,以提升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使用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的实验性、示范性项目和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项目确定与实施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和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用于资助、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3类。
根据示范区建设工作设立,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含)以下的为一般项目。
根据示范区重点领域或者重点工作设立,资助资金额度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为重点项目。
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共同支持,依托区政府重点工作设立,资助资金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专项。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
第七条 区科委负责全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