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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项目工程款的拨付:项目开工后,项目完成实际工程量50%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后提出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县财政部门审批后,预付施工单位30%的首期工程款。项目竣工通过县级初验(市级预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后提出意见,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批,支付给施工单位30%工程款。项目通过市级(省级)组织复验(复核)合格后,支付30%工程款,预留10%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两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方可兑付。

  八、项目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

  乡镇(街道)政策处理工作经费补助标准。按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勘测中心核准的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每亩3500元(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500元)。

  国土部门工作经费补助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按照省、市国土部门核准新增耕地和标准农田面积,给予国土部门每亩17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其他部门工作经费补助标准。为了充分调动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垦造耕地工作,对相关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标准:财政、发改、审计、水利部门每亩100元,农业、林业部门每亩200元。耕地质量评定费另行按实列支。

  九、设立垦造耕地专项奖励经费

  (一)为确保垦造耕地质量和数量,加强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实施和后续管理工作,县政府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奖励资金从乡镇(街道)、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政策处理和工作经费包干费用中提取。

  (二)奖励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不超过年度所得垦造耕地工作经费总额20%的限额奖励。

  国土部门:按照不超过年度所得垦造耕地工作经费总额20%的限额奖励。

  其他部门:按照不超过年度所得垦造耕地工作经费总额50%的限额奖励。

  十、垦造耕地的地力培肥和后续耕种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管理负总责,是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的立项、指导、监管和验收等工作,并负责牵头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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