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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五、补助标准

  工程亩均最高限价的设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县土地开发项目后备资源量少、地理条件相对较差等因素,土地开发项目亩均最高限价为20000元,并应当采用最低报价法确定中标单位,即以经评审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最佳报价。

  六、验收管理

  垦造耕地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验,并向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申报,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复核。

  项目初验实行部门联合验收制度,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共同把好项目验收关,确保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准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业主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项目县级初验。

  项目验收前,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县农业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质量评定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七、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为了保障垦造耕地工程的顺利开展,县财政设立造地改田资金专户。资金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回收款及其他资金安排组成。主要用于:垦造耕地成本、基本农田管护、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新增耕地地力培肥、政策处理费等相关支出。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工作经费的拨付:乡镇(街道)政策处理与工作经费的拨付跟落实耕种和地力培肥相结合,项目批准立项后按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每亩1500元预拨用于项目前期政策处理等[其中项目所在行政村500元资金拨付办法由乡镇(街道)自行确定];项目完工经省、市国土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每亩500元,其余部分与落实后续耕种相挂钩,经县农业、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合格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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