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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景政发〔201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垦造耕地的工作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国土部门关于垦造耕地立项、质量验收报备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实施管理和项目业主

  将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垦造耕地工作列入乡镇(街道)、部门年度考核,乡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行乡镇(街道)和部门办结承诺制度,切实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业主;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对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组织实施能力的行政村,可由村委作为项目业主,具体做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确定。

  二、立项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条件:

  (一)土地开发项目。根据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年度调查的可开发后备资源为基础,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火烧迹地、废弃园地、灾毁耕地、疏林地,集中连片面积在 50亩以上,综合地形坡度在25度以下,海拔高程基本适合农作物耕种,开发后种植土壤层在 30厘米以上,不造成水土流失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耕地后备资源。对政策处理未到位的,未取得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进行土地开发的书面意见的,会引发社会矛盾的,以及在公路国道省道视线范围内、生态公益林区、风景旅游规划区和涉及国有林场的项目不予以立项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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