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产品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领域范围,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或《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的范围;
2、列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
3、获得国家、省(部)各类科技进步及其它技术创新奖励;
4、列为国家、省(部)重点新产品。
(二)产品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
(三)产品的质量经过国家、省(部)、市级技术检测部门的检测,并有检测合格证书;
(四)产品的技术源头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清楚;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质量要求;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佐证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及用户意见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4、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受理工作;各市(州)科技局、统计局负责初审工作;东湖、襄樊高新区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受理及初审工作。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根据各地上报的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对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登记条件的企业产品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的系列产品只作为一个产品进行登记,高新技术产品登记有效期一般为5年。
第九条 经登记备案的高新技术产品纳入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范围,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