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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7日)废止

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科技规计〔2009〕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统计局,东湖、襄樊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监测,发展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联合制订了《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日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监测,发展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划定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如下(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调整,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电子信息;
  (二)先进制造;
  (三)新材料;
  (四)生物与新医药;
  (五)新能源及节能;
  (六)资源与环境;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其它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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