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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项目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市、区)要加强项目建设的信息统计和总结工作,建立完备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实行信息季报制。项目建设单位须每季度末向省级发改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书面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前期工作检查、施工检查、工程质量检查、项目资金检查、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组织机构检查、开工条件检查、工程监理检查和项目运行情况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冻结项目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下年度投资计划。
  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限期内反馈整改结果。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予以处理。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收益显著的项目单位和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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