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农业血防项目竣工后,要严格按照《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二个月内,承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分为县级初验、省级终验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抽验。竣工验收由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成立竣工验收组,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按要求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有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
(五)是否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了竣工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项目建后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交接和登记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血防项目是血吸虫病综合治理专项投资,要强化投资使用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财政部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以县为单位。项目建设县配套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不按时开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视情况调减该地区后续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及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计提和使用,并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血防项目建设是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