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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2]003号)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税务局:

  为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本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根据本市试行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支持、规范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二、本市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业务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注册税务师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将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三、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预收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预收费用应当在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明确约定。除约定的预收费用外,税务师事务所和承办人不得在提供服务前收取其他各种费用。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预收费用、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注册税务师提供服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入账。禁止涉税业务的承办人以各种形式私自收费。税务师事务所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市税务部门规定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税务师事务所收到预收款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税务师事务所异地服务的差旅费及委托人同意垫付的其他费用可另行据实结算,结算时向委托人出示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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