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办案机构应当对举报人提出的异议予以复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认为异议成立的,提出具体的意见和理由,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人申领奖金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出示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或者受委托人在《办法》规定的申领奖金期限内未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申领。

  第二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联名举报人应当一同办理奖金申领手续。联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接受案件举报人委托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申领奖金的,办案机构、财审机构会同监察机构共同发放。

  办案人员、财审人员和监察人员应当核实《举报奖励审批表》,填写《举报奖金领取收据》。举报人在《举报奖金领取收据》上签字后,财审人员向举报人支付奖金。

  第二十二条 奖励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财审机构应当自奖励金额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备案表》,并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审机构应当做好举报奖励情况的登记工作,填写《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情况统计表》,每年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统计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转办函》、《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转办告知书》、《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备案表》以及《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情况统计表》按照《关于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确定的样式填写。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