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该举报不属于奖励范围;
(二)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三)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应当将《举报奖励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罚没款缴款凭证及举报材料报办案机关执法监督机构(指市局执法监督处及分局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科室,下同)审查。办案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办案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举报内容、办案机构建议认定的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及奖励金额进行审查。
办案机构与执法监督机构就举报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举报内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及奖励金额等问题分歧较大,无法取得一致的,报同级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经执法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办案机构将《举报奖励审批表》报财审机构审查。财审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举报奖励金的审批权限按照财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财审机构审查同意后,办案机构将《举报奖励审批表》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经审查决定给予或者不给予奖励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本局因其他原因无法做出处罚决定,但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办案机构在违法行为被制止或者违法行为场所清除后2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同时向举报人书面说明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
第十七条 本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且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并罚没款入库的,本局对有关奖励问题的认定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