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广东省专利条例》、《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定》等规定,并结合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条修改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核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原第二条修改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分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稽查大队、肉类市场监督管理所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