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努力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建立健全与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公安等单位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意见协商渠道,通过座谈、研讨会、特邀参加“开门审案”会等形式,保持密切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特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严防隐瞒不移、迟移漏移、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工作,不断健全质监法律体系
1.加强质监立法协调工作。对各项质监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稿认真组织相关审核研讨,提出我局的修改意见。密切关注与质监职能有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对涉及质监职能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依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维护质监职能的完整性,保障各项行政职权的正确履行。
2.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坚持认真审核、依法把关,努力从源头上防止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与不当。
三、加强执法规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质监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为法制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组织全系统法制工作人员参加省局组织的多种层次、各种类型的学习与培训。一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金质大讲坛”等平台开展学法活动,进一步利用网络视频、录音录像等多种手段,面向全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加普法载体,拓宽普法覆盖面。二是举办新法培训班,对总局137号、138号令和《
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专题培训。三是举办质监法制业务综合培训班,组织相关人员讲解计量、标准、食品、特安、认证等类型案件执法要点,增强法制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审核把关水平,同时,采取研讨和现场执法办案相结合的方式,对“开门审案”、“全程说理式执法”的方法、程序、要点、技巧等内容进行专题培训,促进“阳光执法”工作的规范、推广和不断深化。四是积极选送一些法制骨干参加总局、省政府等层面组织的有关法制业务的学习、培训与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