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二)加强通校公路建设。要把加强农村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作为解决学生用车安全问题的重点,切实加大投入,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主体。按照“三优先”原则,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并加大对学生用车线路上危桥、危路、危坡等的整修,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三)完善学生用车站点建设。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对校门口学生用车停靠站(点)建设,要积极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调研勘察,科学设置学生用车行驶路线,建设专门停靠点。
  八、加大学生用车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二)筹措经费安装车载视频。学生用车要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系统,随时监管车辆运行安全。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为学生用车安装相关设施。
  (三)加大税费减免力度。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减半征收学生用车牌照工本费和车辆过户费。保险机构对于参保交强险的学生用车,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予以下浮,对于参保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学生用车,应按照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相关办法予以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财政、物价、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税费减免工作。
  九、健全学生用车考核监督机制
  (一)明确管理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学校学生用车负总责,区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本部门学生用车职责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生用车经营客运企业和自有校车的学校对单位学生用车管理工作负责,是本单位学生用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用车岗位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健全考核机制。市政府将与各区县(市)、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学生用车责任状,将学生用车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责任状、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各区县(市)要将学生用车责任层层落实,与辖区内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本辖区学校签订学生用车管理责任状,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状,明确学生用车管理责任,强化学生用车考核。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发生学生用车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