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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

  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落实学生用车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发布宣传信息,在全社会营造学生用车安全氛围。
  工商部门负责核发从事学生用车营运企业的营业执照。
  学校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推进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全面落实。
  学生用车经营客运企业负责本单位学生用车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随车安全照管人员,加强学生用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学生用车交通事故处理。
  由学生用车服务提供者提供学生用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学生用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学生用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学生用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五、严格学生用车车辆管理
  (一)严格学生用车准入。学生用车应当使用本市籍客车,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为学生用车使用。学生用车的车型必须是7座以上、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消防器材、急救箱、安全锤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的车辆;车辆购买了承运人责任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学生用车要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识。
  (二)严格学生用车标牌核发。学生用车必须取得学生用车标牌。学校和客运企业购买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由公安机关对其按学生用车标准依法核发学生用车标牌。
  (三)逐步推行标准学生用车。学生用车要逐步推行不同型号的标准学生用车,满足城乡学生用车需求。学生用车应以学校、专业客运公司的名义注册。现已作学生用车的非标准学生用车,要在严格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逐步退出学生用车使用范围。2012年秋季开学时,学生用车覆盖辖区内5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覆盖辖区内8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4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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