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
(4)破坏公路设施的;
(5)破坏航道基础设施或影响航道畅通的;
(6)“三无”船舶、超载船舶违章航行的;
(7)不遵守水上交通规则的、不落实安全措施的;
(8)运输船舶、浮桥超载的;
(9)瞒报事故的;
(10)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1)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2)其他非法违法运输、经营、建设行为的。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未达标的;
(4)危桥改造工作最急需治理的;
(5)存在火灾隐患的,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
(6)重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
(7)有关单位对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检查不到位。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宣传教育活动;
(5)严格船员培训管理,加强对师资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
(6)宣传道路、水路突发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应对和安全逃生常识。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阶段(5月)
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本辖区、本单位“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或计划,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地区、各单位于5月18日前,将“三项行动”工作方案或计划报厅安委会办公室。
(二)督促检查全面推进阶段(6至9月)
1、深入开展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严格监管老旧船舶、非标准化穿行船舶,切实解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2、继续开展道路运输超限超载,严格打击交通运输超载超限等违法违章行为。
3、深入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公路水路工程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专项整治措施,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专项督查。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各种形式送往咨询服务活动和集中报道活动,创新内容、方式和方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广大交通运输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形成全社会关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